2003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江苏省科技厅关于“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实施意见”。该文件出台了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优惠政策,现摘录如下:
(一) 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在规定的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企业期间,其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社会保险由其创办的企业负责;对离岗创业人员在两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的,应保障其重新上岗后享有与同工作年限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与退休待遇。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承担政府科研项目形成职务科技成果后一年内,单位可先以无偿方式许可成果完成人离岗实施成果产业化,无偿使用期为两年,在该期间成果完成人可优先购买成果的产权;形成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单位可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前提下,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70%属创办企业实施人。
高等学校横向科研课题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为转化该项科技成果而兴办的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
(二) 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
凡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科技行政部门确认的属于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研发机构,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外商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确认的外商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研发机构向外商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外商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研发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将从研发机构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增加研发机构的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他外商研发机构,可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部分或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 对科技型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中盈利企业该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农业高技术产业化内涵的要求,开展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经省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 大力促进创业投资及技术产权交易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投资额达到其投资总额的70%以上、并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加快建立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健全全省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的规则和办法,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