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计算机机房的安全管理,保证计算机机房安全、规范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算机机房主要指计算机集中放置的公用机房和计算机数量超过10台的自用机房。
第三条开设计算机机房,严格按照“谁开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条计算机机房服务对象为本校师生员工;外来上机人员需严格验证认定是否已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计算机机房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安装防盗门窗及技防监控设施。机房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计算机机房内的防火、防电、防水、防盗工作,坚持“人离电断”、“人走门(窗)锁”。计算机机房应加强电源管理,执行安全用电制度,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严格防火制度,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机房,机房内不准堆放易燃物,严禁烟火。机房管理人员须掌握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六条计算机机房要建立详细的机器档案(编号、配置)和维护记录(机器编号、故障现象、故障分析、解决步骤及签名)。每台计算机应保证软硬件配置科学、合理。满足机房各项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每台上网计算机安全级别设置为中级,并且启用分级审查功能,保证机器安全及过滤反动、不健康的内容。机房管理人员要保持通讯设备畅通。
第七条计算机机房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应注意加强巡视检查,定期清理用户盘信息,发现病毒或非法内容,及时报告并清理;应每周作一次机器巡检,清理鼠标、键盘等易坏部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计算机机房应安装相应的管理和监控软件,机房管理人员应及时监控计算机及网络运行状况,对不成功进入、不成功访问、越权存取尝试等进行记录、整理、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九条计算机机房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学习场所,所有进入机房内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持机房整洁安静,严禁携带雨伞、雨衣等潮湿或脏污的物品进入机房,严禁在机房内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写乱画、吃零食、乱扔废品杂物等。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内的计算机一旦出现故障,使用者必须立即报告机房管理人员。严禁使用者未经管理人员批准的情况下随意操作使用故障计算机。
第十一条使用者在使用计算机机房中的计算机时,应遵守安全操作程序,严禁对计算机进行破坏性操作,严禁删除系统文件,严禁在任何计算机上私自安装、卸载、修改计算机程序,严禁在任何计算机上玩游戏、上网聊天、乱设口令或修改机内配置参数。
第十二条计算机机房的机位,不得私自搬动或调换。机房管理人员为计算机分配的IP地址不得自行更改。未经机房管理人员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改变网络拓扑结构、网络设备布置、服务器配置和网络参数,危害网络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网络系统,不得篡改系统信息和用户数据。超过50台计算机的机房必须有2个以上安全出口。
第十三条严禁在计算机机房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严禁观看、制作、复制含有反动、色情、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网站或音像制品;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不得利用计算机技术侵犯用户合法权益。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机房网络服务器以及机房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止工作由机房管理人员负责。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机房在网上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开设二级代理服务器。计算机使用者发现无法清理的病毒,应立即向机房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使用者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密高科技信息、档案文件等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密码口令。凡需查用涉密资料者,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计算机机房内发生治安案件和发现非法信息时,需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学校关于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